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⑴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⑵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及其原因。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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