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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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光政 代理人 湯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林光政不免責。
理由
一、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㈠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至第13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於民國108年4月15日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裁定自108年12月31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又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期間,每月平均收入為新臺幣(下同)3,628元、必要支出為3,554元,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總額為1,776元(計算式:
〔0000-0000〕×24),其普通債權人未於清算程序受償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各該卷宗無訛,堪予認定,按此情形,足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的不免責事由。
三、本件聲請人既有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規定不應免責之事由,其聲請免責,為無理由,本院依法應為不免責之裁定。至本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依上開規定應受償之金額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依同條例第141條裁定免責(聲請人須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之最低應受分配額如附表),尚無礙於聲請人為復權之聲請,附此敘明。
四、依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表:
┌─┬───────┬───────┬───┬────┐│編│債權人│債權額│債權額│最低應受││號│││比例│分配額│├─┼───────┼───────┼───┼────┤│1│台新國際商業銀│210萬4,134元│42.69%│758元│││行股份有限公司││││├─┼───────┼───────┼───┼────┤│2│第一商業銀行股│37萬7,858元│7.67%│136元│││份有限公司││││├─┼───────┼───────┼───┼────┤│3│國泰世華商業銀│10萬9,860元│2.23%│40元│││行股份有限公司││││├─┼───────┼───────┼───┼────┤│4│聯邦商業銀行股│7萬116元│1.42%│25元│││份有限公司││││├─┼───────┼───────┼───┼────┤│5│元大商業銀行股│85萬7,129元│17.39%│309元│││份有限公司││││├─┼───────┼───────┼───┼────┤│6│摩根聯邦資產管│6萬8,902元│1.40%│25元│││理股份有限公司││││├─┼───────┼───────┼───┼────┤│7│萬榮行銷股份有│49萬222元│9.95%│177元│││限公司││││├─┼───────┼───────┼───┼────┤│8│滙誠第一資產管│50萬3,445元│10.22%│181元│││理股份有限公司││││├─┼───────┼───────┼───┼────┤│9│台灣金聯資產管│34萬2,452元│6.95%│123元│││理股份有限公司││││├─┼───────┼───────┼───┼────┤│10│新加坡商艾星國│4,357元│0.09%│2元│││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附註:
1.聲請人應償還之總金額為1,776元,即聲請清算前2年期間,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總額(計算式:〔0000-0000〕×24)。
2.各債權人得受償之金額,即其債權額佔總債權之比例,乘以應償還之總金額1,7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