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909號債權人春福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厲寶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福松 、 黃福利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聲請狀之聲請原因事實中所載債務人與本件請求債務人不符,更正聲請狀亦有誤,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