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壢交簡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壢交簡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國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即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717號),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暨附件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71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就當事人欄所載李國忠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李國忠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應為「Z000000000號」,此有被告國民身分證影本一紙在卷可佐,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度偵字第一七一七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植為「Z000000000號」,而本院一百年度壢交簡字第七九九號簡易判決書亦據此沿用誤植為「Z000000000號」,從而,縱本院於本件簡易判決書上記載被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係有上述錯誤,其錯誤亦顯屬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更正原判決主文及其正本暨所引用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錢建榮附件:本院100年度壢交簡第799號簡易處刑判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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