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856號原告 馬震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被告 莊義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侵占案件(112年度易字第4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莊義賢被訴侵占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463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峻豪
法官郭鍵融法官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昱平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