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金簡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簡字第22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哲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哲誠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35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17983號、第25507號、111年度偵字第59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所為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范哲勳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情事,爰撤銷上開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林建良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