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445號上訴人 張垠鈔 訴訟代理人 謝榮裕 律師被上訴人 王萍芬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複代理人 林佳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許,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