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043號聲明人己○○即繼承人癸○○
子○○上列二人丑○○住同上法定代理人己○○住同上聲明人壬○○住臺中縣大里市○○路○號3樓即繼承人丁○○住同上
戊○○住同上上列二人壬○○住同上法定代理人 王萱葇 住同上聲明人即繼承人庚○○住臺中市○○區○○路○○○號3樓之1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辛○○住同上聲明人甲○○住臺中市○區○○○○街○○號即繼承人乙○○住同上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丙○○住同上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繼承人,其中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子輩以下;第四順序繼承人包括內、外祖父母;以上各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記載,並註明存歿)。
二、提出無法向被繼承人第三順序繼承人 翁禶祝 、 翁天恩 、翁天郎、 翁天惠 、 翁秀卿 等人為拋棄通知之切結書;如上列數人中確知已死亡者,請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