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