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66號聲明人乙○○
丙○○上列聲明人等與相對人甲○○間因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一、甲○○之除戶謄本;二、因聲明人等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張 葉錦梅 、 張正弘 及 張浩弘 各自收受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據(如以存證信函通知請提出合法送達之回證,如以書面簽章方式收受通知,請受通知人蓋印鑑章並附印鑑證明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