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崑股檢察官受刑人高昭銘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3月」。
理由
一、按原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著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1314號判決所宣告之刑係有期徒刑3月,有該判決書1紙在卷可稽,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4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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