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04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代理人 陳念生 相對人 許清誥 關係人 許志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同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清誥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關係人許志滄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借款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許志滄向聲請人借款150萬元、73萬元等二筆,借款期間分別為民國93年9月22日至108年9月22日、101年12月28日至116年12月28日,均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約定有利息、違約金。詎相對人未依約攤還本金、利息,上開債務依約已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帳務作業回收試算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經於107年12月1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未見有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又參諸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堪認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有設定如聲請意旨所述之內容,並經登記在案,且有擔保之借款債務存在,復已視為全部到期而屆清償期未獲清償,應已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從而,本件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20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二林鎮│ 梅芳 ││173│建│00│01│05.16│全部│重測前:塗子│││││││││││││崙段 塗子崙 小│││││││││││││段132-20地號│└──┴───┴────┴────┴────┴────────┴─┴──┴──┴──────┴─────────┴──────┘┌─────────────────────────────────────────────────────────────┐│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204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7│彰化縣二林鎮太│彰化縣二林鎮梅│二層樓加強磚造│一層:47.37;二層:63.│電梯樓梯間│全部│重測前:塗子崙││││平路26之53號│芳段173地號│,住家用│99;騎樓:13.70;合計│:7.17││段塗子崙小段69│││││││:125.06│││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