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20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志堅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複代理人 鍾奇維 被告 林禾承
彭良賢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 律師上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提出新事證,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21日14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⒈就所陳帳戶0000000號為 施慧娟 所有,及帳戶000000000號為 林永清 所有,提出存摺封面或其他證據證明。⒉就本件抵押權設定之義務人兼債務人為林永清、施慧娟具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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