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6號原告 張忠隆 被告永將汽車百貨商行(即車牌號碼0000-00車主)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陳彥志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