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 謝良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泰福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