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巫淑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巫琨瑞 、 巫坤儒 、 巫益地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31,32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8,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