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5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具保人乙○○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後,經法院裁定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核閱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康祈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