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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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乙○○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4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簡字第137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
2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王品惠書記官馮欽鳳調解委員莊廷鐘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莊廷鐘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元(含強制保險金),於民國(下同)98年2月20日起至98年3月20日止以現金支付,其分期支付期日為:於98年2月20日前給付貳萬伍仟元;餘額貳萬伍仟元於98年3月20日前給付,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馮欽鳳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