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962號抗告人丙○○
之2號丁○○戊○○己○○相對人甲○○
號3樓
ts.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參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參拾柒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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