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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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8號聲請人 葉義聖 代理人 葉義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黃鷹平┌─────────────────────────────────────────────┐│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民國)│(新臺幣)│││├──┼───────┼───────┼───────┼───────┼─────┼────┤│001│葉義聖│台灣銀行北花蓮│106年9月23日│100,000元│HA0000000│00000000││││分行││││486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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