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264號債權人 葉倩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柏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明所載與訴訟標的金額欄不符,如有誤載,請予更正)。
二、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