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原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原告 黃惠英 被告 陳宇弘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原訴字第1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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