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810號債權人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王守正 上列債權人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因與債務人孫枝祥即 孫阿球 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孫阿球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並向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情事等文件,及向本院陳報本件正確之債務人。
二、請提出孫阿球醫療費用之相關文件,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