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7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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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752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高詠蓁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正確之請求金額及計息本金各為多少?並具狀更正之。
(經查請求標的之請求金額新臺幣23,650元,本金23,660元
,且於請求原因事實中又稱計息本金為24,862元,其本金高於請求金額顯然有誤)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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