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396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民國94年8月12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麻監裁罰字第裁75-M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汽車行駛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處罰鍰新臺幣參佰元。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民國94年7月9日22時55分許,駕駛牌照號碼UA-7839號自小客車,,在臺南縣善化鎮善化國中臺19甲線,為警舉發「前牌照污損致無法辨識」,異議人對於麻豆監理站之裁罰不服,為此聲明異議。
二、按汽車行駛有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百元以上6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4條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
⑴、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係於94年7月9日22時55分許,
駕駛牌照號碼UA-7839號自小客車,在臺南縣善化鎮善化國中臺19甲線,為警舉發「前牌照污損致無法辨識」,有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溪美派出所94年7月9日南縣警交字第M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附卷可憑,並經證人即舉發之溪美派出所巡佐 葉浴林 於本院94年9月22日調查時證述在卷,並提出數位相片1紙附卷可稽,依該相片顯示UA-7839號自小客車之前車牌中之「7」字因污穢,以致看起來呈現「1」字,異議人亦當庭承認該車牌「是有一點髒」,再參以異議人事後將該車牌洗刷後,已可看出明顯之牌號號碼,有異議人提出之照片1張附卷可稽,顯見該號牌被舉發時是「污穢」,而非「污損」。
⑵、本件交通違規之舉發,麻豆監理站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13條第1款塗抹污損牌照之規定,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2千4百元,惟異議人之前車牌是「污穢」所致,並非「污損」,已如前述,則上開處罰顯然於法不合。
三、綜上所述,本件原裁決處分既有上開違誤,自應由本院裁定將原處分撤銷,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4條第3款規定,諭知處異議人罰鍰新台幣300元。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4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