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183號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將被告免予羈押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張兆光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