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188號債權人 李玉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國瑞 即 李玉明 之繼承人、 李汶樺 即李玉明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
票、匯款資料)㈡繼承相關資料全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
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李玉明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