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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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307號原告甲○○○
寅○○丑○○卯○○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 律師被告癸○○
子○○黃昂午○○庚○○丙○○丁○○戊○○辛○○己○○未○○辰○○壬○○○乙○○○巳○○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7月1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庚○○、丙○○、丁○○、戊○○、辛○○、己○○對分得土地如同意繼續保持共有,應於期日到場陳明,或具狀表明。
三、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現況照片,並依主張之分割方案分別標示A、B、C、D、E、F所在位置,並說明各分得土地面臨道路之情形。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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