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1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違反民事通常保護令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員簡字第二五四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九八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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