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02號聲請人 何碧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1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1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佳靜┌─────────────────────────────────────────────┐│股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0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1NU0000000-0│1│14││├──┼──────────────┼──────────────┼───┼────┼───┤│00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4NU0000000-0│1│2││├──┼──────────────┼──────────────┼───┼────┼───┤│003│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5NU0000000-0│1│1││├──┼──────────────┼──────────────┼───┼────┼───┤│004│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