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55號原告 林茂榮 訴訟代理人黃ꆼ淳律師被告 錢睿煌 (原名 錢紹基 )被告 張麗莉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萬ꆼ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萬ꆼ仟零貳拾元。ꆼ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二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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