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504號
98年度易字第28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9826號、98年度偵字第11826號、98年度偵字第15027號),並經該署檢察官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16124號),本院併案審理,並依法獨任進行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右列被告甲○○因重利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