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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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甲○○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毒品及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