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號原告 楊浩銘
趙桂華 趙桂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世榮 律師被告 王正雄 訴訟代理人 王孟煜
王可文 律師 周廷威 律師 吳勇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參佰玖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請拆除違建,目的在回復屋頂平台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故勝訴所得受之利益,應為違建占用屋頂平台部分之使用收益,是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屋頂平台被占用部分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400號裁定要旨參照)。又屋頂平台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常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因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故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違建占用屋頂平台之面積,再除以公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以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其於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巷○○號4樓、建號為294號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樓頂所搭蓋之建築物(含牆壁、屋頂,下稱系爭違建)全部拆除,回復原狀後將系爭建物樓頂返還予全體共有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建物所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系爭違建占用之面積,再除以系爭建物登記樓層數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278,67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94,000元/平方公尺×系爭違建經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實際測量後之占用面積88.22平方公尺)÷4層=4,278,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37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2,977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39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