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470號
上訴人 楊正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茂松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470號
上訴人 楊正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茂松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