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35號原告 徐進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山金屬製品工業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