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簡字第18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吳宜倫
被   告  吳晏霆吳聖豐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岡簡字第18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年7月31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富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肆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貳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貸款類產品申請書、債
權移轉證明書、理賠申請書、小額信用保險理賠金額計算表
及交易明細表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
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為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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