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交抗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抗字第890號抗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代表人甲○○受處分人乙○○上列抗告人因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所為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198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裁定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裁定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抗告人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理由,其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可取,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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