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十三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兆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成┌──────────────────────────────────────────────────────┐│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甲○○│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肆仟 伍佰元│TRB00二三九│││││ 鹿野 分行│││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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