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469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黃國綸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 告 高斌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4年8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零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捌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