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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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860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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