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板簡字第189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永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簡字第189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9月2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下午4點整,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第5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耀平
書記官 許崇興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
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叁萬捌仟叁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由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乙紙
,詎於附表所示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
索無效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票據及退票理由單
各乙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三、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票款及自附
表所示提示日起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而本件為就適用簡易判決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併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官朱耀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許崇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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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付款人│發票人│發票日│提示日│金額│支票號碼│
│號│││││(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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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華南商│永基科│940302│940302│938386元│PC900404│
││業銀行│技股份││││4│
││南京東│有限公│││││
││路分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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