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六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複代理人 孫則芳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蔡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