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4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涂雲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偉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部分,前經本院以其請求原因不明裁命補正,逾期仍未陳明計息期間,此部分書狀程式顯有欠缺,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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