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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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 臺北 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51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易錡選任辯護人閻道至律師被告林易霖選任辯護人 吳尚道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偵字第6427號、第6428號)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202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易錡犯如附表一、二「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玖拾捌罪,各處如附表一、二「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林易霖犯如附表二「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參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玖小時,及於本判決確定後參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均沒收;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林易錡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陸佰元沒收。
事實
一、林易錡、林易霖係兄弟關係,其等均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林易錡亦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 硝甲西 泮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均不得販賣,竟仍分別或共同為下列犯行:
(一)林易錡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各別犯意,以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做為聯絡工具,分別與附表一「交易對象」欄之買家聯絡,談妥如附表一「交易內容」欄所示之交易內容,再於附表一「交易時間及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各販賣如附表一「交易內容」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與各該「交易對象」欄所示之買家。
(二)林易錡、林易霖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各別犯意聯絡,由林易錡以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做為聯絡工具,分別與附表二「交易對象」欄之買家聯絡,談妥如附表二「交易內容」欄所示之交易內容,再交由林易霖於附表二「交易時間及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各販賣如附表二「交易內容」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與各該「交易對象」欄所示之買家。
二、嗣經警依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就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並於民國108年3月5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分別拘提林易錡、林易霖到案,並於林易錡身上扣得新臺幣(下同)27萬6,600元及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復於林易錡、林易霖位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住處扣得附表三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及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本判決所引具傳聞性質之各項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判期日提示並告以要旨後,檢察官、被告林易錡、林易霖及其等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89至92頁、第135至136頁),本院復查無該等證據有違背法定程序取得或顯不可信之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有證據能力;至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2人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均已受保障,自得為判斷之依據。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林易錡、林易霖於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08年度偵字第6427號卷二第49至51頁、第59至63頁、第85至87頁,本院卷第39至55頁、第144至157頁),核各與證人 黃榮暉 、 黃文憲 、 吳治穎 、 崔少珩 、 陳信元 、 寇敦傑 、 張晉迪 、 林雲秋 、 吳念祖 、 范志偉 、 黃韵筑 、 詹育瑋 之證述相符(見108年度偵字第6427號卷一第271至278頁、第291至298頁、第313至319頁、第339至342頁、第
351至356頁、第365至372頁、第385至389頁、第397至400頁、第409至414頁、第439至444頁、第455至45
8頁、卷二第3至24頁、第35至39頁,108年度偵字第0000
0號卷一第25至54頁、第107至142頁、第201至237頁、第255至260頁、第303至322頁、第365至390頁、卷二第19至54頁、第103至126頁、第181至200頁、第253至
298頁、卷三第23至50頁、第79至94頁),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4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108年4月25日刑鑑字第1080026112號鑑定書、通訊監察譯文及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在卷可憑(見108年度偵字第6427號卷一第281至290頁、第301至312頁、第323至338頁、第347至35
0頁、第359至364頁、第375至384頁、第393至396頁、第403至407頁、第417至438頁、第447至454頁、第
461至463頁、卷二第27至32頁,108年度偵字第6428號卷一第405至409頁、卷二第45至72頁),復有附表三、四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林易錡、林易霖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均堪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2人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硝甲西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核被告林易錡就事實欄一、㈠及㈡、被告林易霖就事實欄一、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犯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2人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應為其等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林易錡、林易霖就事實欄一、㈡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林易錡就事實欄一、㈠及㈡所示各次犯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共98次)、被告林易霖就事實欄一、㈡所示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共3次),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林易錡、林易霖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均應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
(三)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於適用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亦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情,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31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本刑卻同為「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相當之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經查:
1.辯護意旨雖以:被告林易錡於偵查程序之初即坦承犯行,其販賣對象均屬特定,大多是小額販賣,所獲利益實屬有限,附表一、二所載各次販賣行為之時間點相近,同質性高,且被告林易錡於本案之前無任何毒品前科,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等語。惟被告林易錡販賣毒品之對象共12人,次數合計高達98次,且期間長達7個月【自107年5月30日(即附表一編號45)至107年12月30日(即附表一編號87)】,其行為嚴重影響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所造成危害治安程度非淺,而本院就被告林易錡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業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是尚難認被告林易錡有顯可憫恕而科以最低度刑(經依前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
2.被告林易霖雖有與被告林易錡共同為事實欄一、㈡之3次販賣第三級毒品行為,然各該交易內容均係由被告林易錡與買家聯繫談妥,被告林易霖僅負責交付毒品與各該買家,所收取之價金亦均交付與被告林易錡,業據被告林易錡、林易霖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42至45頁、第49頁),本院審酌被告林易霖前未曾經法院判處罪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9至130頁),且其為被告林易錡之兄長,恐因無法拒絕被告林易錡之請託而觸犯刑章,情節顯較輕微,縱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刑,惟本院認就被告林易霖部分,如論處有期徒刑3年6月以上,亦屬過苛,因認被告林易霖之犯罪情狀,若處以上開法定最低度之刑,均猶嫌過重,在客觀上均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情節尚堪憫恕,故就其3次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皆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減之。
(四)按刑法第47條第1項關於累犯加重之規定,係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參照)。查被告林易錡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15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7年9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27至128頁),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附表一編號13、30、40至44、52、65至67、71至73、76、79至80、85至89、95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雖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論以累犯,惟本院審酌被告林易錡前案係公共危險案件,就犯罪類型及法益種類均與本案不同,本院認於本案罪名之法定刑度範圍內,審酌各項量刑事由後,已足以充分評價其所應負擔之罪責,尚無加重最低本刑之必要,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不加重其最低本刑。
(五)爰各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林易錡、林易霖無視國家防制毒品危害之禁令,竟分別或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助長毒品之蔓延,致使施用毒品者沈迷於毒癮而無法自拔,直接戕害施用者自身及國民身心健康,間接危害社會治安,自不可取,惟念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並表達悔意之態度,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分工、販賣毒品之次數、種類及數量、犯罪所得、自述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被告林易錡為國中畢業、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林易霖為高中畢業、於機車行擔任學徒、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林易錡如附表一至二、被告林易霖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併經參酌各該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等情形,兼衡各被告犯罪之情節、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分別依法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四、查被告林易霖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
129至130頁),經審酌被告林易霖行為時年僅23歲,係受胞弟即被告林易錡之請託,一時失慮,致涉犯本案罪行,且犯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可認犯後態度良好,尚具悔悟之意,參以被告林易霖目前任職於品展機車行,擔任學徒,有在職證明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65頁),足認其生活已逐漸步上正軌,堪信被告林易霖經本案偵審程序及刑罰宣告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因認前揭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
4年,以啟自新。另為促使被告林易霖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深知警惕,並建立正確法律觀念、避免再度犯罪,復使其記取本次教訓及彌補本案犯罪所生危害,認有課予其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5款、第
8款之規定,命被告林易霖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6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9小時,並於判決確定後
3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若被告林易霖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五、沒收: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宣告沒收;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各包覆或承裝毒品,其上顯留有各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完全析離,自應連同各該包裝袋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以宣告沒收。
(二)次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附表四所示之物,係供被告林易錡犯本件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所用之物,爰依前揭規定沒收。
(三)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易錡之犯罪所得合計共27萬6,600元,業經扣案,爰依前揭規定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5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騏瑋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由檢察官劉承武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勇松
法官許筑婷法官宋雲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交易對象│交易時間及地點│交易內容│罪名與宣告刑│├──┼────┼─────────┼───────┼────────────┤│1│黃榮暉│107年6月24日4時17│2公克、2,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在臺北市松山│ 之愷 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柒月。│○○○區○○路與健康路口││││││附近公園│││├──┼────┼─────────┼───────┼────────────┤│2│黃榮暉│107年6月25日5時許│1公克、1,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在臺北市松山區三│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民路與健康路口附近││││││公園│││├──┼────┼─────────┼───────┼────────────┤│3│黃榮暉│107年7月1日23時45│2公克、2,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在臺北市松山│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柒月。│○○○區○○路與健康路口││││││附近公園│││├──┼────┼─────────┼───────┼────────────┤│4│黃榮暉│107年7月17日22時2│2公克、2,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在臺北市松山│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柒月。│○○○區○○路與健康路口││││││附近公園│││├──┼────┼─────────┼───────┼────────────┤│5│黃榮暉│107年8月1日3時49分│3公克、3,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許,在臺北市松山區│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柒月。││││三民路與健康路口附││││││近公園│││├──┼────┼─────────┼───────┼────────────┤│6│黃榮暉│107年8月8日2時3分│2公克、2,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許,在臺北市松山區│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柒月。││││南京東路5段251巷36││││││號附近巷口│││├──┼────┼─────────┼───────┼────────────┤│7│黃榮暉│107年8月13日17時49│2公克、2,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在臺北市中山│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柒月。│○○○區○○○路與長春路││││││口附近之 萊爾富 便利││││││商店│││├──┼────┼─────────┼───────┼────────────┤│8│黃榮暉│107年8月18日17時28│2公克、2,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即譯文編號│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柒月。││││A8-6通話後),在臺││││││北市○○區○○○路││││││5段251巷36號附近巷││││││口│││├──┼────┼─────────┼───────┼────────────┤│9│黃榮暉│107年8月27日22時20│3公克、3,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在臺北市松山│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柒月。│○○○區○○○路○段○○○巷││││││36號附近之統一超商│││├──┼────┼─────────┼───────┼────────────┤│10│黃榮暉│107年9月2日0時6分│3公克、3,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許(即譯文編號A10│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柒月。││││-5通話後),在臺北││││││市○○區○○○路與││││││建國北路口│││├──┼────┼─────────┼───────┼────────────┤│11│黃榮暉│107年9月13日17時32│2公克、2,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在臺北市松山│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柒月。│○○○區○○○路○段○○○巷││││││36號附近│││├──┼────┼─────────┼───────┼────────────┤│12│黃榮暉│107年9月14日4時許│1公克、1,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在臺北市松山區民│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陸月。││││生東路與光復北路口││││││附近之統一超商│││├──┼────┼─────────┼───────┼────────────┤│13│黃榮暉│107年12月6日2時41│2公克、2,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累││││分許,在臺北市中山│之愷他命│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區○○○路與建國北││││││路口│││├──┼────┼─────────┼───────┼────────────┤│14│黃文憲│107年6月12日5時11│1.8公克、2,000│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即譯文編號│ 元之愷 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柒月。││││B1-2通話過後20分鐘││││││),在臺北市松山區││││││ 西松公 園附近│││├──┼────┼─────────┼───────┼────────────┤│15│黃文憲│107年6月13日19時40│1.8公克、2,000│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即譯文編號│元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柒月。││││B2-3通話過後),在││││││臺北市松山區西松公││││││園附近之統一超商│││├──┼────┼─────────┼───────┼────────────┤│16│黃文憲│107年6月15日2時29│2.7公克、3,000│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即譯文編號│元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柒月。││││B4-3通話過後),在││││││臺北市松山區西松公││││││園轉角處│││├──┼────┼─────────┼───────┼────────────┤│17│黃文憲│107年6月16日0時52│2.7公克、3,000│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即譯文編號B5-3│元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柒月。││││通話後),在臺北市││││││松山區西松公園轉角││││││處│││├──┼────┼─────────┼───────┼────────────┤│18│黃文憲│107年7月2日18時39│2.7公克、3,000│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即譯文編號│元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柒月。││││B7-2通話後),在臺││││││北市松山區西松公園││││││附近│││├──┼────┼─────────┼───────┼────────────┤│19│黃文憲│107年7月19日18時19│3.6公克、4,000│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即譯文編號│元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捌月。││││B8-7通話後),在臺││││││北市○○區○○路某││││││教會附近│││├──┼────┼─────────┼───────┼────────────┤│20│黃文憲│107年7月21日1時11│1.8公克、2,000│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即譯文編號│元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柒月。││││B9-2通話後),在臺││││││北市○○區○○○路││││││5段251巷36號附近巷││││││口│││├──┼────┼─────────┼───────┼────────────┤│21│黃文憲│107年7月24日8時8分│1.8公克、2,000│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許(即譯文編號B10│元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柒月。││││-3通話後),在臺北││││││市松山區西松公園轉││││││角處│││├──┼────┼─────────┼───────┼────────────┤│22│黃文憲│107年8月4日16時14│1.8公克、2,000│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即譯文編號│元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柒月。││││B11-4通話過後),││││││在臺北市松山區西松││││││公園附近路口│││├──┼────┼─────────┼───────┼────────────┤│23│黃文憲│107年8月10日20時17│2.7公克、3,000│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即譯文編號│元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柒月。││││B12-4通話過後),││││││在臺北市松山區西松││││││公園附近之統一超商│││├──┼────┼─────────┼───────┼────────────┤│24│黃文憲│107年8月17日17時11│3.6公克、4,000│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即譯文編號│元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捌月。││││B13-2通話過後),││││││在臺北市松山區西松││││││公園附近路口│││├──┼────┼─────────┼───────┼────────────┤│25│黃文憲│107年8月18日5時27│1.8公克、2,000│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即譯文編號│元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柒月。││││B14-3通話過後),││││││在臺北市松山區西松││││││公園│││├──┼────┼─────────┼───────┼────────────┤│26│黃文憲│107年9月5日18時20│1.8公克、2,000│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即譯文編號│元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柒月。││││B15-2通話過後),││││││在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251巷36號附││││││近巷口│││├──┼────┼─────────┼───────┼────────────┤│27│黃文憲│107年9月7日0時2分│1.8公克、2,000│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許(即譯文編號B16│元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柒月。││││-2通話過後),在臺││││││北市○○區○○○路││││││5段251巷36號附近巷││││││口│││├──┼────┼─────────┼───────┼────────────┤│28│黃文憲│107年9月8日13時52│2.7公克、3,000│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即譯文編號│元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柒月。││││B17-3通話過後),││││││在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251巷36號附││││││近巷口│││├──┼────┼─────────┼───────┼────────────┤│29│黃文憲│107年9月16日19時37│1.8公克、2,000│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即譯文編號│元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柒月。││││B19-2通話過後半小││││││時),在臺北市松山│││○○○區○○○路雅柏汽車││││││旅館附近之統一超商│││├──┼────┼─────────┼───────┼────────────┤│30│黃文憲│107年11月14日3時47│1.8公克、2,000│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累││││分許(即譯文編號│元之愷他命│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B20-2通話過後),││││││在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與民生東路口附││││││近之比提商旅前│││├──┼────┼─────────┼───────┼────────────┤│31│吳治穎│107年6月15日16時39│1公克、1,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即譯文編號│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陸月。││││C1-10通話過後),││││││在臺北市松山區 塔悠 ││││││路全家便利商店附近││││││的公園│││├──┼────┼─────────┼───────┼────────────┤│32│吳治穎│107年7月4日18時37│1 小包 、1,1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即譯文編號│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陸月。││││C4-5通話過後),在││││││臺北市○○區○○路││││││全家便利商店附近的││││││公園│││├──┼────┼─────────┼───────┼────────────┤│33│吳治穎│107年7月17日20時24│1公克、1,8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即譯文編號│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陸月。││││C5-2通話過後),在││││││臺北市○○區○○路││││││全家便利商店附近的││││││公園│││├──┼────┼─────────┼───────┼────────────┤│34│吳治穎│107年7月23日11時27│1公克、1,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即譯文編號│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陸月。││││C6-2通話過後),在││││││臺北市○○區○○路││││││全家便利商店附近的││││││公園│││├──┼────┼─────────┼───────┼────────────┤│35│吳治穎│107年8月6日16時10│1公克、1,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即譯文編號│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陸月。││││C7-2通話過後),在││││││臺北市○○區○○路││││││全家便利商店附近的││││││幼兒園前│││├──┼────┼─────────┼───────┼────────────┤│36│吳治穎│107年8月31日15時16│1包、2,000元之│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即譯文編號│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柒月。││││C10-4通話過後),││││││在臺北市松山區塔悠││││││路全家便利商店附近││││││的幼兒園前│││├──┼────┼─────────┼───────┼────────────┤│37│吳治穎│107年8月31日20時17│1公克、1,2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即譯文編號│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陸月。││││C11-2通話過後),││││││在臺北市松山區塔悠││││││路全家便利商店附近││││││的公園│││├──┼────┼─────────┼───────┼────────────┤│38│吳治穎│107年9月1日13時27│1公克、1,2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即譯文編號│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陸月。││││C12-4通話過後),││││││在臺北市松山區塔悠││││││路全家便利商店附近││││││的幼兒園前│││├──┼────┼─────────┼───────┼────────────┤│39│吳治穎│107年9月5日11時42│1公克、1,2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即譯文編號│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陸月。││││C13-2通話過後),││││││在臺北市松山區塔悠││││││路全家便利商店附近││││││的幼兒園前│││├──┼────┼─────────┼───────┼────────────┤│40│吳治穎│107年10月11日17時│1公克、1,2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累││││58分許(即譯文編號│之愷他命│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C14-2通話過後),││││││在臺北市松山區塔悠││││││路全家便利商店附近││││││的公園│││├──┼────┼─────────┼───────┼────────────┤│41│崔少珩│107年9月26日17時41│1小包、1,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累││││分許(即譯文編號│之愷他命│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D1-5通話過後),在││││││臺北市○○區○○路││││││與健康路口附近公園│││├──┼────┼─────────┼───────┼────────────┤│42│崔少珩│107年11月14日1時48│1小包、1,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累││││分許(即譯文編號│之愷他命│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D3-3通話過後),在││││││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與民生東路口附近││││││之比堤商旅│││├──┼────┼─────────┼───────┼────────────┤│43│崔少珩│107年12月18日3時10│1小包、1,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累││││分許(即譯文編號│之愷他命│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D4-5通話過後),在││││││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與民生東路口│││├──┼────┼─────────┼───────┼────────────┤│44│崔少珩│107年12月19日0時48│1小包、1,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累││││分許(即譯文編號5│之愷他命│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3通話過後),在臺││││││北市○○區○○○路││││││與民生東路口│││├──┼────┼─────────┼───────┼────────────┤│45│陳信元│107年5月30日19時│1公克、1,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58分至20時8分許(│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即譯文編號E1-2通話││││││過後20至30分鐘),││││││在臺北市松山區松隆││││││路與松信路口之統一││││││超商│││├──┼────┼─────────┼───────┼────────────┤│46│陳信元│107年6月26日17時36│1公克、1,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即譯文編號│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陸月。││││E3-2通話過後),在││││││臺北市○○區○○路││││││與松信路口之統一超││││││商│││├──┼────┼─────────┼───────┼────────────┤│47│陳信元│107年7月16日1時59│1公克、1,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即譯文編號│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陸月。││││E4-3通話過後)在臺││││││北市○○區○○路口││││││與松信路口之統一超││││││商│││├──┼────┼─────────┼───────┼────────────┤│48│陳信元│107年7月24日19時1│1公克、1,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即譯文編號│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陸月。││││E5-4通話過後),在││││││臺北市○○區○○路││││││與松信路口之統一超││││││商│││├──┼────┼─────────┼───────┼────────────┤│49│陳信元│107年8月2日15時13│1公克、1,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即譯文編號E6-2│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陸月。││││通話過後),在臺北││││││市○○區○○路206││││││號│││├──┼────┼─────────┼───────┼────────────┤│50│陳信元│107年8月13日13時28│1公克、1,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即譯文編號│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陸月。││││E7-2通話過後),在││││││臺北市○○區○○路││││││與健康路之公園│││├──┼────┼─────────┼───────┼────────────┤│51│陳信元│107年8月14日17時│1公克、1,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43分許(即譯文編號│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陸月。││││E8-2通話過後),在││││││臺北市○○區○○路││││││與健康路之公園│││├──┼────┼─────────┼───────┼────────────┤│52│陳信元│107年11月3日16時59│1公克、1,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累││││分許(即譯文編號│之愷他命│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E10-3通話過後)在││││││臺北市○○區○○路││││││口與松信路口之統一││││││超商│││├──┼────┼─────────┼───────┼────────────┤│53│寇敦傑│107年6月21日19時│6公克、6,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29分許,在臺北市松│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玖月。││○○○區○○路○○巷4之1││││││號門口│││├──┼────┼─────────┼───────┼────────────┤│54│寇敦傑│107年(起訴書附表│10公克、1萬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誤載為106年)6月23│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日16時5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73││││││巷4之1號門口│││├──┼────┼─────────┼───────┼────────────┤│55│寇敦傑│107年7月4日17時27│10公克、1萬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在臺北市松山│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區○○路○○巷4之1號││││││門口│││├──┼────┼─────────┼───────┼────────────┤│56│寇敦傑│107年7月23日15時30│8公克、8,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在臺北市松山│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區○○路○○巷4之1號││││││門口│││├──┼────┼─────────┼───────┼────────────┤│57│寇敦傑│107年8月3日13時59│5公克、5,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在臺北市松山│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區○○路○○巷4之1號││││││門口│││├──┼────┼─────────┼───────┼────────────┤│58│寇敦傑│107年8月10日14時4│7公克、7,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在臺北市松山│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玖月。│○○○區○○路○○巷4之1號││││││門口│││├──┼────┼─────────┼───────┼────────────┤│59│寇敦傑│107年8月15日(起訴│5公克、5,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書附表誤載為10日)│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捌月。││││16時2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巷││││││4之1號門口│││├──┼────┼─────────┼───────┼────────────┤│60│寇敦傑│107年8月17日14時19│10公克、1萬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在臺北市松山│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區○○路○○巷4之1號││││││門口│││├──┼────┼─────────┼───────┼────────────┤│61│寇敦傑│107年8月19日16時25│10公克、1萬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在臺北市松山│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區○○路○○巷4之1號││││││門口│││├──┼────┼─────────┼───────┼────────────┤│62│寇敦傑│107年8月22日19時31│10公克、1萬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起訴書附表誤載│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拾月。││││為16時2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73巷4之1號門口│││├──┼────┼─────────┼───────┼────────────┤│63│寇敦傑│107年8月24日16時59│10公克、1萬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在臺北市松山│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區○○路○○巷4之1號││││││門口│││├──┼────┼─────────┼───────┼────────────┤│64│寇敦傑│107年9月5日13時22│10公克、1萬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在臺北市松山│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區○○路○○巷4之1號││││││門口│││├──┼────┼─────────┼───────┼────────────┤│65│寇敦傑│107年9月29日16時28│1公克、1,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累││││分許,在臺北市松山│之愷他命│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區○○路○○巷4之1號││││││門口│││├──┼────┼─────────┼───────┼────────────┤│66│寇敦傑│107年10月1日15時36│1公克、1,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累││││分許,在臺北市松山│之愷他命│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區○○路○○巷4之1號││││││門口│││├──┼────┼─────────┼───────┼────────────┤│67│寇敦傑│107年10月7日17時7│5公克、4,5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累││││分許,在臺北市松山│之愷他命│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區○○路○○巷4之1號││││││門口│││├──┼────┼─────────┼───────┼────────────┤│68│張晉迪│107年7月14日21時50│4公克、4,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即譯文編號│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捌月。││││G1-2通話過後)在臺││││││北市○○區○○路││││││206號1樓│││├──┼────┼─────────┼───────┼────────────┤│69│張晉迪│107年8月1日19時30│1公克、1,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即譯文編號│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陸月。││││G2-2通話後),在臺││││││北市○○區○○路││││││206號1樓│││├──┼────┼─────────┼───────┼────────────┤│70│張晉迪│107年8月3日21時3分│1公克、1,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許(即譯文編號G3-3│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陸月。││││通話後),在臺北市000
00○○○區○○路○○○號1││││││樓│││├──┼────┼─────────┼───────┼────────────┤│71│張晉迪│107年10月27日1時29│3公克、3,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累││││分許(即譯文編號│之愷他命│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G4-4通話後),在臺││││││北市○○區○○路││││││206號1樓│││├──┼────┼─────────┼───────┼────────────┤│72│張晉迪│107年10月27日17時│1公克、1,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累││││32分許(即譯文編號│之愷他命│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G5-2通話後),在臺││││││北市○○區○○路││││││206號1樓│││├──┼────┼─────────┼───────┼────────────┤│73│張晉迪│107年11月20日18時│1公克、1,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累││││28分許(即譯文編號│之愷他命│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G6-2通話後),在臺││││││北市○○區○○路││││││206號1樓│││├──┼────┼─────────┼───────┼────────────┤│74│林雲秋│107年7月29日10時44│2公克、2,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即譯文編號│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柒月。││││H1-6通話後),在新││││││北市○○區○○街之││││││檳榔攤│││├──┼────┼─────────┼───────┼────────────┤│75│林雲秋│107年7月30日15時58│3公克、3,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即譯文編號│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柒月。││││H2-11通話後),在││││││新北市○○區○○街││││││之天天來檳榔攤│││├──┼────┼─────────┼───────┼────────────┤│76│林雲秋│107年12月28日21時│1公克、1,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累││││15分許(即譯文編號│之愷他命│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H3-3通話後),在新││││││北市○○區○○街39││││││號前│││├──┼────┼─────────┼───────┼────────────┤│77│吳念祖│107年7月19日18時53│2 公克愷 他命、5│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即譯文編號│包含4-甲基甲基│有期徒刑參年拾月。││││I1-4通話後),在臺│卡西酮及硝甲西│││││北市○○區○○街│泮成分之咖啡包│││││150巷48號後方│、4,500元││├──┼────┼─────────┼───────┼────────────┤│78│吳念祖│107年8月30日1時27│2公克、2,4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即譯文編號│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柒月。││││I5-14通話後),在││││││臺北市○○區○○街││││││150巷48號後方│││├──┼────┼─────────┼───────┼────────────┤│79│吳念祖│107年11月18日21時│3公克、3,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累││││5分許(即譯文編號│之愷他命│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I9-10通話後),在││││││臺北市○○區○○街││││││150巷48號後方│││├──┼────┼─────────┼───────┼────────────┤│80│吳念祖│107年10月11日1時33│5公克愷他命、2│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累││││分許(即譯文編號│包含4-甲基甲基│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I6-19通話後),在│卡西酮及硝甲西│││││臺北市○○區○○路│泮成分之咖啡包│││││1段之統一超商│、6,000元││├──┼────┼─────────┼───────┼────────────┤│81│范志偉│107年7月19日16時58│4.5公克、4,500│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在臺北市中山│ 元愷 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區○○○路海霸王餐││││││廳前之公車站│││├──┼────┼─────────┼───────┼────────────┤│82│范志偉│107年8月1日16時50│4.5公克、4,500│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元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區○○○路海霸王餐││││││廳前之公車站│││├──┼────┼─────────┼───────┼────────────┤│83│范志偉│107年8月23日17時7│4.5公克、4,500│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元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區○○○路海霸王餐││││││廳前之公車站│││├──┼────┼─────────┼───────┼────────────┤│84│范志偉│107年9月6日17時6分│4.5公克、4,500│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許,在臺北市中山區│元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民族東路海霸王餐廳││││││前之公車站│││├──┼────┼─────────┼───────┼────────────┤│85│范志偉│107年9月27日17時34│4.5公克、4,500│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累││││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元愷他命│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區○○○路海霸王餐││││││廳前之公車站│││├──┼────┼─────────┼───────┼────────────┤│86│范志偉│107年11月26日19時│4.5公克、4,500│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累││││41分許,在新北市三│元愷他命│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區○○路○段○號附││││││近之麥當勞│││├──┼────┼─────────┼───────┼────────────┤│87│范志偉│107年12月30日20時│4.5公克、4,500│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累││││47分許,在新北市三│元愷他命│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區○○路○段○號附││││││近之頂好超市│││├──┼────┼─────────┼───────┼────────────┤│88│黃韵筑│107年11月9日19時47│1公克、1,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累││││分許,在臺北市大安│之愷他命│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區○○○路ZARA服飾││││││店前│││├──┼────┼─────────┼───────┼────────────┤│89│黃韵筑│107年11月22日14時│1公克、1,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累││││17分許,在臺北市中│之愷他命│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區○○○路與民生││││││東路口附近之比堤商││││││旅旁巷子內│││├──┼────┼─────────┼───────┼────────────┤│90│詹育瑋│107年8月17日13時│1公克、1,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12分至13時17分許(│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即譯文編號N1-2通話││││││後5至10分鐘),在││││││臺北市○○區○○路││││││與南京東路5段路口││││││附近之幼兒園前│││├──┼────┼─────────┼───────┼────────────┤│91│詹育瑋│107年8月23日15時53│1公克、1,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即譯文編號│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陸月。││││N3-5通話後),在臺││││││北市○○區○○街1││││││號附近│││├──┼────┼─────────┼───────┼────────────┤│92│詹育瑋│107年8月29日21時16│1公克、1,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分許(即譯文編號│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陸月。││││N4-3通話後),在臺││││││北市○○區○○路與││││││南京東路5段路口附││││││近之幼兒園前│││├──┼────┼─────────┼───────┼────────────┤│93│詹育瑋│107年9月6日13時9分│1公克、1,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許(即譯文編號N5-2│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陸月。││││通話後10分鐘),在││││││臺北市○○區○○路││││││與南京東路5段路口││││││附近之幼兒園前│││├──┼────┼─────────┼───────┼────────────┤│94│詹育瑋│107年9月12日14時│1公克、1,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處││││39分至14時44分許(│之愷他命│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即譯文編號N6-2通話││││││後5至10分鐘),在││││││臺北市○○區○○路││││││與南京東路5段路口││││││附近之幼兒園前│││├──┼────┼─────────┼───────┼────────────┤│95│詹育瑋│107年12月29日7時1│1公克、1,000元│林易錡販賣第三級毒品,累││││分許(即譯文編號│之愷他命│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N7-5通話後),在臺││││││北市○○區○○○路││││││與建國北路口│││└──┴────┴─────────┴───────┴────────────┘附表二┌──┬────┬─────────┬───────┬────────────┐│編號│交易對象│交易時間及地點│交易內容│罪名與宣告刑│├──┼────┼─────────┼───────┼────────────┤│1│黃文憲│107年6月23日1時4分│1.8公克、2,000│林易錡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許(即譯文編號6-2│元之愷他命│,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通話後),在臺北市││林易霖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松山區西松公園附近││,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2│陳信元│107年8月18日15時8│1公克、1,000元│林易錡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分許(即譯文編號│之愷他命│,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E9-2通話後),在臺││林易霖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北市○○區○○路與││,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健康路之公園│││├──┼────┼─────────┼───────┼────────────┤│3│詹育瑋│107年8月22日19時│1公克、1,000元│林易錡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2分至19時12分許(│之愷他命│,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即譯文編號N2-6通話││林易霖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後10至20分鐘),在││,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臺北市○○區○○路││││││與南京東路5段路口││││││附近之幼兒園前│││└──┴────┴─────────┴───────┴────────────┘附表三┌──┬────────┬─────────────┐│編號│扣案物及數量│鑑定成分及其重量│├──┼────────┼─────────────┤│1│白色微黃結晶塊14│總淨重21.5730公克,驗餘淨│││袋(含外包裝袋14│重21.5499公克,檢出第三級│││個)│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99.9%││││,純質淨重21.5514公克│├──┼────────┼─────────────┤│2│白色微黃結晶粒11│總淨重16.9130公克,驗餘淨│││袋(含外包裝袋11│重16.8825公克,檢出第三級│││個)│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99.9%││││,純質淨重16.8961公克│├──┼────────┼─────────────┤│3│白色結晶1袋(含│淨重1.4820公克,驗餘淨重│││外包裝袋1個)│1.461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99.9%,純││││質淨重1.4805公克│├──┼────────┼─────────────┤│4│黃色結晶4袋(含│總淨重6.2440公克,驗餘淨重│││外包裝袋4個)│6.223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99.9%,純││││質淨重6.2378公克│├──┼────────┼─────────────┤│5│黃色結晶5袋(含│總淨重7.7020公克,驗餘淨重│││外包裝袋5個)│7.686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99.9%,純││││質淨重7.6943公克│├──┼────────┼─────────────┤│6│黃色結晶2袋(含│總淨重1.4870公克,驗餘淨重│││外包裝袋2個)│1.466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99.9%,純││││質淨重1.4855公克│├──┼────────┼─────────────┤│7│白色結晶7袋(含│總淨重5.1460公克,驗餘淨重│││外包裝袋7個)│5.119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99.9%,純││││質淨重5.1409公克│├──┼────────┼─────────────┤│8│白色微黃結晶粒1│淨重0.7270公克,驗餘淨重│││袋(含外包裝袋1│0.709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個)│愷他命成分,純度99.9%,純││││質淨重0.7263公克│├──┼────────┼─────────────┤│9│白色微黃結晶塊3│總淨重4.6000公克,驗餘淨重│││袋(含外包裝袋3│4.573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個)│愷他命成分,純度99.9%,純││││質淨重4.5954公克│├──┼────────┼─────────────┤│10│白色微黃結晶粒1│淨重1.5470公克,驗餘淨重│││袋(含外包裝袋1│1.533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個)│愷他命成分,純度99.9%,純││││質淨重1.5455公克│├──┼────────┼─────────────┤│11│白色及黃色結晶1│淨重1.5460公克,驗餘淨重│││袋(含外包裝袋1│1.528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個)│愷他命成分,純度99.9%,純││││質淨重1.5445公克│├──┼────────┼─────────────┤│12│黑色包裝之深褐色│淨重7.12公克,驗餘淨重6.17│││粉末1袋(含外包│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裝袋1個)│甲基卡西酮成分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純質淨重││││約0.21公克│└──┴────────┴─────────────┘附表四:
┌──┬────────────┬────┐│編號│扣案物名稱│所有人│├──┼────────────┼────┤│1│APPLE牌iPhone6S行動電話│林易錡│││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枚)││├──┼────────────┼────┤│2│分裝袋100個│林易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