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37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鴻麒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原告乃行使撤銷權目的
之債權人,為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
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
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
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此有最高法院97年度第
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第17
號提案研討結果可資參照。然原告並未提出詳細資料足供認定上
開被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本院陳報下列事項:高雄市○○區
○○段○○○○○號及其上同段1145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
本暨歷年異動索引、查報系爭房屋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
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明、原告起訴時得獲保全之債權總額(算至
起訴時即民國110年5月28日之債權額,包含本金、利息、違約
金及督促、訴訟程序費用等之加總債權),俾核定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