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保險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保單
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本院
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183,743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