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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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3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秀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越宏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即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29,1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又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229,1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