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61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a.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b.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c.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d.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二千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