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0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0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0313號聲請人 楊誠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宝秀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 許寶秀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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